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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5-04-24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 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
、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
、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
、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
、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义务
1
、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
、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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