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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品牌、育高峰】莫让“日租房”野蛮生长 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 ——高新区检察院开展日租房专项治理活动
时间:2024-04-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来到包头我们就在附近租住了日租房,虽然我们都是未成年人,但是在网约房系统中随便上传一张成年人的身份证照片就可以登记入住日租房,也没有人核实我们实际入住几人、入住人员是否与登记信息相符等问题。”几名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后,向承办检察官做出了以上供述。

上述情况并非个例,高新区检察院通过查询近三年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犯罪行为发生在日租房、网约房、民宿等新兴旅馆业中的比例较高。在日租房等新兴旅馆业市场中,无营业执照、入住登记不规范、安全设施不完善等现象屡见不鲜。因日租房等地址较为隐秘、分散,监督管理不规范不完善,特别是不同于传统酒店房间对于入住人数有严格要求,该类场所对于房间容纳多人并无限制,因此这种“入住自由”、“证件自由”、“人数自由”也成了未成年人选择的理由,导致日租房游走在“灰色地带”,容易滋生犯罪,引发安全隐患,亟须对这一乱象进行治理。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案件办理的具体情况,高新区检察院开展了日租房监督管理专项治理活动

开展联合检查,摸清行业底数

高新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对涉案的日租房进行了走访,并对10余家网约房、日租房进行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底数不清,目前进行规范登记的日租房仅有20余家,明显与高新区相关业态的规模不符。二是经营不规范,一些日租房经营者为规避法律监管,并未办理相关经营资质,便随意将房屋改造成日租房对外出租,消防和卫生设备难以保障,交易更加具有隐秘性。三是登记制度流于形式,大部分日租房、网约房均在预约系统中上传身份证照片即可凭密码入住,是否如实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入住人员与登记信息是否相符无人进行核实,日租房极易成为不法分子容身之所。

座谈凝聚共识,共商监管难题

结合走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院与公安机关召开了座谈会,一方面剖析本辖区日租房等新兴旅馆业态的现状,以及在日常管理中的盲区和漏洞,同时讨论了日租房等新兴旅馆业态的治理机制、规范经营、动态管理、行业监督等问题,重点对如何构建日租房行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座谈会后,我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将符合条件的日租房、网约房等依法纳入旅馆业日常管理,对其运营情况进行定期和突击抽查,使日租房管理更加安全规范。完善登记管理系统功能,禁止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范接纳未成年人入住的登记程序,加强对经营者的相关法律培训和警示教育,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提升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遏制日租房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温床”


要实现日租房行业监管的常态化、规范化、合法化,需要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聚合智慧、同向发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共同打造一个安全、便捷、规范的日租房市场环境。下一步,高新区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通过综合履职监督职能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现日租房等新兴旅馆业态经营的安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02/《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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