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图片新闻   检察要闻   本院动态   典型案例   检察风采
今天是:
本院动态    
· 【提质效、促发展】高新区检察院...
· 【提质效、促发展】积极参加电子...
· 【三个规定】严格贯彻执行“三个...
· 【五四青年节特辑】海报丨炽热青...
· 【五一国际劳动节】海报丨奋斗成...
· 【创品牌、育高峰】呼包双城协作...
典型案例    
·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 内蒙古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撤案监...
·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知识产权宣传周】商业秘密保护
时间:2024-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风险

1.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风险

在企业雇佣新员工(尤其是在业内具有丰富经验的员工)时,有可能由于新员工不当地将原雇主的商业秘密信息引入到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进而导致商业秘密的侵权纠纷。例如,新员工向企业共享竞争对手(原雇主)的客户名单、员工名单、供应商信息、定价、库存信息、专有技术等;竞争对手(原雇主)的公司业务流程;竞争对手(原雇主)对新产品、流程、系统的研发等。

2.商业秘密被侵权的风险

(1)员工离职带走商业秘密

部分技术岗位人员流动率高,增加了商业秘密被窃取和披露的风险。泄露风险主要发生在跳槽员工能够接触并实际掌握公司核心秘密的情形,例如高级技术主管、核心研发人员或者管理层。他们把在原单位的核心技术带到新单位使用或者申请专利,或者新设公司利用原单位掌握的核心技术信息从事经营活动。

(2)合作方泄露商业秘密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与不同的合作方,例如其他同业公司、大学、研究院、初创公司、大型科技公司等进行合作。在合作过程中,企业可能会提供、分享相关技术、经验和知识产权,因此存在合作方超出许可范围使用企业知识产权或未经允许非法披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风险。

防范商业秘密法律风险的措施

1.员工泄露商业秘密

(1)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告知员工遵守的保密义务与违反保密义务所承担的后果。

(2)控制商业秘密的知悉人范围,尽可能将商业秘密掌握在可信任的核心人员或技术人员手中,避免大范围的员工传播,从源头上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

(3)对商业秘密进行拆分保护,尽量避免商业秘密集中保管。

2.合作方泄露商业秘密

(1)签订保密协议,对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约定。一方面加强合作方的保密约束力,另一方面当出现商业秘密泄露时能够更好的进行维权。

(2)划定保密区域,对于可能造成泄露商业秘密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限制参观,尽量避免企业外部人员接触商业秘密。

3.加强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

(1)对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可能存储、传输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进行加密保护,通过加强防火墙、限制使用移动存储设备等方式,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2)加强商业秘密的保管。对于商业秘密要专人专柜进行保管,对于使用、借用的情况进行登记。

(3)加强涉商业秘密废弃用品的管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废纸及生产、研发废料要及时进行脱密处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

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措施

民事救济: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以合同违约或追究侵权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

行政救济: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可以向侵权行为人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或反映,要求对侵权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刑事救济: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正义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包头市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曙光路3号 电话:0472-6191873 邮编:01403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