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二八载,年轮尽休,惶惶终日皆因身堪重任,法之道,是谓天下芸生遵守之规矩,民之情,在于得法之生生庇佑。侠之大者,为民安居乐业而弃家舍业,法之大者,手握利剑着法令威严之肃穆。
公元二零一八,我以为人状者,另而越为刑罚法之执者,虽共为国之法体,然公与诉较之辩于解,本而不同,实则不同。古语有言: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而知其中,刑律之苛责,是谓众法之首,禁其行,夺其利,极刑去其生,国司法体制之变革,既将捕与诉合二为一,顺法治进步之需,合改革发展之必要。检法之罚没,察法之运行,检察知名,实为公法掣肘,秩序监督。我身为其中,知其利害,明其锋芒。
入业三岁有余,审人性之蹉跎,辩是非之正反,提点刑狱,问明情节,对簿公堂,监督侦查,刑诉万般春华,皆有体会,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事清据实,方可责其刑,反则利其人。其中是与非、明与暗、曲与直、对与错,皆为其中品秉之奥。太平之世刑起威慑之用,但断不可无,刑明则天下可定。
法者,应信于己,然人无完者,吾将法视之平生追求之所及,虽每日研读,数天冥思,终有不全不齐之缺,夜不能寐,幸年尚轻,日生长久。余生漫长,愿尽所能为法所公。芳华仍旧在,雪落人归途,法如千山,我志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