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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效、促发展】贪图小利 成为“帮凶”
时间:2024-04-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为了直接获得非法利益进行套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对我院认定的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均采纳,综合考虑投案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案情介绍

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找工作时通过网络途径,受雇于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网络助理。工作内容为使用其名下借记卡为他人进行多笔转账,经统计单向流入卡内资金共计178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将陌生人转入账户内的资金在他人的指示下利用个人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再转入多个账户,共计177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获取两个月工资报酬6000余元人民币。后在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该银行卡为反洗钱可疑类账户存在涉案风险,已被公安机关反诈平台冻结非柜面止付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仍然利用柜面取款的方式将卡内剩余的8000余元人民币赃款取出并用于个人花销。

近年来

网络诈骗,特别是跨境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特点,网络黑灰产业滋生蔓延,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造成了电信诈骗的涉案钱款很难追回。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该类刑事犯罪已成为我院起诉人数排名第二的罪名

检察官在此提醒

广大群众,特别是正在找工作及在校大学生等急于就业人员,犯罪分子往往善于伪装,面对看似 “靠谱”的合同、高薪兼职的诱惑,要保持警惕之心防范违法犯罪风险,以各种花式理由让你提供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结算工具时,都可能藏着一份自己不能承受的代价。自己的卡要自己保管不能随便听信他人指使,切勿贪图小利,心存侥幸,向他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行为,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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